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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7583号

尤某1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尤某1,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583号原告尤某1,男,汉族,2011年12月5日生,住址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理人尤某2,系尤某1之父,男,汉族,1989年7月29日,住址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陈某,女,汉族,1989年2月15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尤某1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400元。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尤某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晨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侯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