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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化芳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99号原告:王化芳,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穆立鹏,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代表人:盛学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芳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王化芳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化芳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化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化芳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