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064号申请执行人彭祥国。被执行人易德秀。申请执行人彭祥国与被执行人易德秀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雅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符秋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