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调确字第00009号
申请人:刘友春,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申请人:武穴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程廷兴,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友春、武穴市石佛寺镇鸡公岭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友春、武穴市××镇××村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于2015年11月23日经武穴市石佛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武穴市××镇××村华家门口垅0.7亩耕田继续由刘友春承包经营,双方继续履行2003年11月1日所签订的武穴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同时向武穴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该情形属于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故应裁定驳回刘友春、武穴市××镇××村村民委员会的司法确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友春、武穴市××镇××村村民委员会的司法确认申请。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干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