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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调确字第00009号

刘友春、武穴市××镇××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刘友春,武穴市××镇××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调确字第00009号

申请人:刘友春,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申请人:武穴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程廷兴,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友春、武穴市石佛寺镇鸡公岭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友春、武穴市××镇××村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于2015年11月23日经武穴市石佛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武穴市××镇××村华家门口垅0.7亩耕田继续由刘友春承包经营,双方继续履行2003年11月1日所签订的武穴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同时向武穴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该情形属于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故应裁定驳回刘友春、武穴市××镇××村村民委员会的司法确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友春、武穴市××镇××村村民委员会的司法确认申请。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干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