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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3634号之一

郑蕴琳、何丽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蕴琳,何丽凤,梁教洪,佛山市鉴辉石材有限公司,何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3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蕴琳,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丽凤,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教洪,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鉴辉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鉴辉,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丽霞,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丽霞,佛山市鉴辉石材有限公司,梁教洪,何丽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9797.08元(含执行费10889.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晓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关兵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