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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行审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应良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应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玉行审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应良元。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执罚(2015)0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玉环县芦浦镇大坑村土地上回填并并浇水泥地,至立案时止,查实已占用大坑村所属土地面积193.74M2,现状为水泥地,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鉴定,占用地块地类系旱地,规划分区为限制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93.74M2;2.限十五日内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93.74M2处以30元/M2的罚款,计人民币5812.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93.74M2;2.限15日内自行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93.74M2处以30元/M2的罚款,计人民币5812.2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执罚(2015)0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执罚(2015)0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93.74M2;2.限15日内自行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93.74M2处以30元/M2的罚款,计人民币5812.2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