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商初字第682-1号原告于光,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告满玉香,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教师,住尚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光与被告满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光撤回起诉。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光负担。
审 判 长 宋世田
代理
审判员 王利娟
人民陪审员 王金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迟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