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尚商初字第682-1号

于光与满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光,满玉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商初字第682-1号原告于光,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告满玉香,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教师,住尚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光与被告满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光撤回起诉。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光负担。

审 判 长  宋世田

代理

审判员  王利娟

人民陪审员  王金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迟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