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于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1444号申请人:贾某某。申请人:于某某。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彭志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贾某某、于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11月11日经枣阳市公安局七方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贾某某与于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二、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志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新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