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947号原告白文祥,个体户。被告张永生。
原告白文祥与被告张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赵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文祥、被告张永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文祥诉称,被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原告购买砖,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和付款日期,后原告将被告所购买的砖全部供给被告,但被告未全部付清砖款。截至2015年2月15日,被告仍欠原告1468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陆续还款,至今尚欠原告砖款668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砖款66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永生辩称,认可现在仍欠原告6680元砖款的事实,但是现在无力支付,原告所称的不是事实,之前我曾经准备了5000元的现金和一箱酒通知原告来取,但原告不来,钱就还给了别人,现在确实无力支付,可以在2016年6月1号左右收了房租之后归还原告所欠款项。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文祥于2014年4月份开始向被告张永生供砖,双方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协议一份,就供砖事宜约定为价格随行就市,每100000砖结一次帐或每月用砖不足100000块则每月月底结账,之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砖至2015年2月15日,双方就砖款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白文祥砖款壹万肆仟陆佰捌拾元(14680元)张永生(2015年5月20日付)2015年2月15日”。之后被告陆续支付了原告8000元砖款,现尚欠原告6680元未支付。庭审中,被告认可拖欠砖款的事实,称现在暂无力支付,需待2016年6月1日收取房租后才能支付,被告对此表示不同意,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砖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供砖协议一份、欠条一张以及庭审笔录等材料证明属实,且经过当庭质对,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永生拖欠原告白文祥砖款668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白文祥货款6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永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琦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