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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800号

倪海奎与陈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海奎,陈卫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800号原告倪海奎,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郑晋喜,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清,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倪海奎诉被告陈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无法向被告陈卫清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薛美芳

人民陪审员  殷 健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宰湘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