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2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许浩与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浩,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96-1号原告许浩。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永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西华县城关环保路。第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跃立,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浩与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元辰城中花园小区的1号楼、5号楼整栋楼房进行查封,对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元辰城中花园小区的9号楼一单元西户101室、一单元东户103室、二单元104室、1004室、二单元南户1005室、二单元东户106室、206室、1106室进行查封,对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元辰城中花园小区的12号楼一单元东户1401室、1501室、1601室、1701室、1801室、一单元南户102室、702室、802室、902室、1102室、1202室、1302室、1402室、1502室、1602室、1702室、1802室、一单元东户103室、1403室、1603室、1703室、1803室、二单元西户104室、1304室、1404室、1504室、1704室、1804室、二单元南户105室、305室、405室、605室、705室、805室、905室、1005室、1105室、1205室、1305室、1405室、1505室、1605室、1705室、1805室、二单元东户1406室、1506室、1706室、1806室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查明: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房屋现均未出售。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元辰城中花园小区的1号楼、5号楼整栋楼房进行查封。对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元辰城中花园小区的9号楼一单元西户101室、一单元东户103室、二单元104室、1004室、二单元南户1005室、二单元东户106室、206室、1106室进行查封。三、对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元辰城中花园小区的12号楼一单元东户1401室、1501室、1601室、1701室、1801室、一单元南户102室、702室、802室、902室、1102室、1202室、1302室、1402室、1502室、1602室、1702室、1802室、一单元东户103室、1403室、1603室、1703室、1803室、二单元西户104室、1304室、1404室、1504室、1704室、1804室、二单元南户105室、305室、405室、605室、705室、805室、905室、1005室、1105室、1205室、1305室、1405室、1505室、1605室、1705室、1805室、二单元东户1406室、1506室、1706室、1806室进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少剑审 判 员  郭耀冬人民陪审员  许 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