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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02号

尚金萍与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金萍,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02号

原告:尚金萍,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50号加烨广场1幢4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736768-8。

法定代表人:邓青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50号宁国新村门面3号,组织机构代码73497403-1。

法定代表人:孙秀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金萍诉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金萍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尚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金萍撤回对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尚金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