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400-1号
原告:吴爱国,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拱墅区,现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章洪春、吴素折,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98号西城新座10楼A2、A3、A6室。
法定代表人:陈孝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兴华,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丰秀斌,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原告吴爱国诉被告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吴爱国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爱国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国撤回对被告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吴爱国负担。
审 判 长 吕小明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