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633号原告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和广东路交口东北侧中豪世纪花园(围堤道124号)。法定代表人艾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兴,天津少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48号(原52-54)。法定代表人孙贺明,总经理。被告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张自忠路与水阁大街交口西北侧文化小城7-203,实际办公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环球金融中心33层。法定代表人孙贺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一代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翟均勇
审 判 员 李庆刚
代理
审判员 王 娟二O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