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朱叶,女,1986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程路伟,地址尉氏县。被执行人李二垒,地址尉氏县。被执行人阮保安,地址尉氏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朱叶申请程路伟、李二垒、阮保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执行证书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程路伟李二垒阮保安应支付申请人朱叶案款47300.0元,承担执行费609.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程路伟李二垒阮保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尉执字第7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武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