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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706号

朱叶、程路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叶,程路伟,李二垒,阮保安

裁判文书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朱叶,女,1986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程路伟,地址尉氏县。被执行人李二垒,地址尉氏县。被执行人阮保安,地址尉氏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朱叶申请程路伟、李二垒、阮保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执行证书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程路伟李二垒阮保安应支付申请人朱叶案款47300.0元,承担执行费609.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程路伟李二垒阮保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尉执字第7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武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