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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5244号

韩雪华与吴丽香、曾盛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19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雪华,吴丽香,曾盛玉,陈跃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244号原告韩雪华,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欧文聪,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丽香,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曾盛玉,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跃林,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华与被告吴丽香、被告曾盛玉、被告陈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洁燕

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

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越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