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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4251号

阮树娴、范高英等与黄山市徽州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阮树娴,范高英,王广恩,王明,王清,黄山市徽州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海林,朱瑞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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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251号

原告:阮树娴,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范高英,女,194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王广恩,男,193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王明,女,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王清,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五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程世峰,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徽州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龙井路***号。

法定代表人:姚小红。

被告:朱海林,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朱瑞全,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树娴、范高英、王广恩、王明、王清诉被告黄山市徽州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海林、朱瑞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阮树娴、范高英、王广恩、王明、王清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阮树娴、范高英、王广恩、王明、王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树娴、范高英、王广恩、王明、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2元,减半收取4951元,由原告阮树娴、范高英、王广恩、王明、王清负担。

审判员 易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屠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