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251号
原告:阮树娴,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范高英,女,194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王广恩,男,193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王明,女,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王清,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五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程世峰,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徽州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龙井路***号。
法定代表人:姚小红。
被告:朱海林,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朱瑞全,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树娴、范高英、王广恩、王明、王清诉被告黄山市徽州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海林、朱瑞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阮树娴、范高英、王广恩、王明、王清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阮树娴、范高英、王广恩、王明、王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树娴、范高英、王广恩、王明、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2元,减半收取4951元,由原告阮树娴、范高英、王广恩、王明、王清负担。
审判员 易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屠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