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671号
申请执行人:舒涛,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住岳阳楼区市广播电视局宿舍。
被执行人:岳阳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楼区南湖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潘伟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市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楼区南湖大道***号*栋。
法定代表人:刘继扬,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昊,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岳阳市南湖广场东侧。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涛与被执行人岳阳华盛置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舒涛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岳阳华盛置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昊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6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颂利执行员 孙放军执行员 吕雪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雅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