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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671号

申请执行人舒涛与被执行人岳阳华盛置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昊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涛,岳阳华盛置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671号

申请执行人:舒涛,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住岳阳楼区市广播电视局宿舍。

被执行人:岳阳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楼区南湖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潘伟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市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楼区南湖大道***号*栋。

法定代表人:刘继扬,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昊,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岳阳市南湖广场东侧。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涛与被执行人岳阳华盛置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舒涛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岳阳华盛置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昊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6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颂利执行员  孙放军执行员  吕雪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雅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