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字第1168-1号

厦门联腾达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联腾达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168-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联腾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74号508室。法定代表人黄振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82号3-4层。法定代表人许智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联腾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厦门联腾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查封,并由上述法院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联腾达工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代理

审判员  邱胜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