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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童培与尤小波、尤根明、童三如、刘晓霞、陈东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培,尤小波,尤根明,童三如,刘晓霞,陈东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561-2号申请执行人童培,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尤小波,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尤根明,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童三如,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晓霞,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东竹,男,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19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尤小波、尤根明、童三如、刘晓霞、陈东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小波、尤根明、童三如、刘晓霞、陈东竹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东竹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高新区支行的账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东竹在***支行处的账户(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