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2551号原告马恩波,男,满族,1986年1月4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高峰,男,满族,1988年10月12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恩波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恩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恩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马恩波负担。
审判员 颜廷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