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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2551号

马恩波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2-26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恩波,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2551号原告马恩波,男,满族,1986年1月4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高峰,男,满族,1988年10月12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恩波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恩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恩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马恩波负担。

审判员  颜廷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