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1025号
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73203-9,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周章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根雄、王挺峰,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美玉,女,193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告:张思梦,女,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梦玉、张思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梦玉、张思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南梦玉、张思梦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梦玉、张思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40元,减半收取3970元,由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瑾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傅依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