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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1025号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美玉、张思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美玉,张思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1025号

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73203-9,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周章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根雄、王挺峰,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美玉,女,193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告:张思梦,女,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梦玉、张思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梦玉、张思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南梦玉、张思梦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梦玉、张思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40元,减半收取3970元,由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瑾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傅依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