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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0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甲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甲,王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封民初字第03037号原告高甲,男。被告王乙,女。原告高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甲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福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甲诉称,我和被告王乙经人介绍相识。在1997年2月3日在封丘县孙庄乡民政所登记结婚。1998年1月2日生育一个女孩高乙,现在外边打工,自己有收入。婚前婚后双方感情还不错,可是近两三年来被告王乙在外介绍他人打工时,有了外遇,双方感情出现破裂,无法再共同继续生活,今年麦收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被告王乙也离家出走。请求法院判令离婚。我与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王乙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同意离婚。情愿净身出户,没有任何要求。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高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结婚的时间。被告王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高甲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为有效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确认本案案件事实如下:1997年2月3日原告高甲与被告王乙在封丘县孙庄乡民政所登记结婚手续。1998年1月2日生育一个女孩高乙,现在外边打工,自己有收入。因感情不和原告高甲起诉离婚,被告王乙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原被告均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高甲与被告王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天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