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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枞阳兴民空心砖厂诉枞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枞阳县兴民空心砖厂,枞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枞阳县兴民空心砖厂,住所地枞阳县陈瑶湖镇。经营者:谢二美,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声发,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枞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浮山路,组织机构代码00312537-8。法定代表人:罗成圣,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叶新,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左言环,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枞阳县兴民空心砖厂诉被告枞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所诉的行政补偿请求尚未经过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且原告要求被告发放2013年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补助费)的诉求,被告尚在审核中。故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枞阳县兴民空心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枞阳县兴民空心砖厂负担。审 判 长  徐珂可审 判 员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盛树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萌乔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