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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222号原告秦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东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