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行审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赵荣华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赵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滦行审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姜国虎,职务:局长。被执行人:赵荣华。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内容(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张百湾镇张百湾村68.32平方米土地;2、拆除非法占用的张百湾镇张百湾村68.3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查明被处罚人占用的土地地类以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赵荣华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蔺淑琴审 判 员 陈亚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