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法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周振明诉被执行人董耀文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改英,贾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闫改英,女,成年,现住土右旗沟门镇哈只盖村。被执行人贾美丽,女,成年,现住土右旗萨拉齐镇菏泽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改英与被执行人贾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土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土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心宽审判员 崔存礼审判员 刘 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权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