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塞督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汪镒涛、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镒涛,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督字第00052号申请人汪镒涛。被申请人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京华路1-2-5号(万利大厦)。经营者彭月红。申请人汪镒涛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从2015年10月起至2015年12月止拖欠申请人工资4006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欠条,申请人多次催讨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汪镒涛欠款400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镒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汪镒涛欠款400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7元。被申请人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诚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