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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刑初字第155号

罗承锋、张秀芝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承锋,张秀芝,齐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开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承锋(曾用名”罗成锋”),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2014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张秀芝,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站西里*栋*单元*号。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齐其军,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站西里*栋*单元*号。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同年9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承锋犯盗窃罪,被告人张秀芝、齐其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奉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承锋、张秀芝、齐其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罗承锋多次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盗窃自行车,并与被告人张秀芝达成共谋,由被告人张秀芝收购窃得车辆。被告人张秀芝收购后,将车辆交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被告人齐其军非法销售获利。具体犯罪事实为:(一)2015年5月15日中午,被告人罗承锋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韵嘉园小区1栋3单元门前,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朱某1的黑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78元)。后被告人罗承锋将该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秀芝,张秀芝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齐其军销赃。(二)2015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罗承锋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家园小区3栋2单元门前,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朱某2的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48元)。被告人罗承锋将该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秀芝,张秀芝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齐其军销赃。(三)2015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罗承锋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秦世家小区8栋1单元2号门前,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梅某的白色捷马牌山地自行车一辆。被告人罗承锋将该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秀芝,张秀芝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齐其军销赃。(四)2015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罗承锋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和家园小区17栋1单元楼道内,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姚某的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被告人罗承锋将该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秀芝,张秀芝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齐其军销赃。(五)2015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罗承锋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韵嘉园小区3栋1单元门前,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的蓝黑相间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48元)。被告人罗承锋将该车以13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秀芝,张秀芝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齐其军销赃。(六)2015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罗承锋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和家园小区5栋3单元楼道内,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吴某的黑色瑞驰牌山地自行车一辆。被告人罗承锋将该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秀芝,张秀芝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齐其军销赃。(七)2015年6月6日中午,被告人罗承锋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宝佳花园小区12栋1单元门前,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杨某的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98元)。被告人罗承锋将该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秀芝,张秀芝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齐其军销赃。(八)2015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罗承锋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秦世家小区8栋3单元楼道内,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于某的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73元)。盗后,被告人罗承锋骑该车准备销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承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秀芝、齐其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指控的事实有相关照片、视频资料;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害人朱某1等人供述;被告人罗承锋、张秀芝、齐其军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承锋、张秀芝、齐其军定罪处罚。

被告人罗承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秀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齐其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罗承锋多次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盗窃自行车,被告人罗承锋盗窃自行车后,将自行车卖给被告人张秀芝进行销赃,在被告人罗承锋第一次将盗窃所得自行车卖与被告人张秀芝后,双方互相交换了手机号码,并商定以后被告人罗承锋盗窃的自行车均由被告人张秀芝予以收购。被告人张秀芝收购后,将车辆交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被告人齐其军非法销售获利。具体犯罪事实为:(一)2015年5月15日中午,被告人罗承锋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韵嘉园小区1栋3单元门前,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朱某1的黑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后被告人罗承锋将该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秀芝,张秀芝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齐其军销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78元。(二)2015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罗承锋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家园小区3栋2单元门前,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朱某2的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被告人罗承锋将该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秀芝,张秀芝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齐其军销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48元。(三)2015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罗承锋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秦世家小区8栋1单元2号门前,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梅某的白色捷马牌山地自行车一辆。被告人罗承锋将该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秀芝,张秀芝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齐其军销赃。(四)2015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罗承锋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和家园小区17栋1单元楼道内,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姚某的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被告人罗承锋将该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秀芝,张秀芝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齐其军销赃。(五)2015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罗承锋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韵嘉园小区3栋1单元门前,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的蓝黑相间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被告人罗承锋将该车以13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秀芝,张秀芝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齐其军销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48元。(六)2015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罗承锋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和家园小区5栋3单元楼道内,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吴某的黑色瑞驰牌山地自行车一辆。被告人罗承锋将该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秀芝,张秀芝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齐其军销赃。(七)2015年6月6日中午,被告人罗承锋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宝佳花园小区12栋1单元门前,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杨某的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被告人罗承锋将该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秀芝,张秀芝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齐其军销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98元。(八)2015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罗承锋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秦世家小区8栋3单元楼道内,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于某的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盗后,被告人罗承锋骑该车准备销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73元。另查明,被害人于某被盗的电动车已经由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承锋处查扣并发还给被害人于某。被告人罗承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于2015年6月9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秀芝。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罗承锋系被公安机关巡逻过程中抓获归案,被告人张秀芝、齐其军系经罗承锋交代后,由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被告人罗承锋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综合证实,2015年6月8日13时左右,自己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秦世家8栋3单元一楼的楼道内盗窃一辆白色山地自行车;2015年6月6日13时,自己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宝佳花园小区12栋1单元楼道外盗窃一辆白色山地自行车,销赃卖了100元人民币;2015年6月1日盗窃了两辆自行车,中午12时左右,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韵家园小区3栋1单元门口盗窃一辆蓝黑相间的山地自行车,销赃卖了130元。当天16时左右,自己步行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和家园小区5栋3单元楼道内,盗窃一辆黑色的山地自行车,销赃卖了100元;2015年5月末,自己连续三天盗窃了三辆自行车,第一次是15时左右,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家园小区3栋2单元的楼门口盗窃了一辆白色山地自行车,销赃卖了150元。第二次是16时左右,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秦世家小区8栋1单元一楼盗窃了一辆白色山地自行车,销赃卖了100元。第三次是晚上19时,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和家园17栋1单元楼道内盗窃了一辆主体是白色的山地自行车,销赃卖了100元。在这次连续三天盗窃自行车的前两、三天,自己在海韵家园小区1栋3单元门口盗窃了一辆黑色山地自行车,销赃卖了100元。自己盗窃自行车都是从小区内捡石头或者砖头将车锁砸坏,一共卖了800元,每次都是卖给同一个买自行车的女的。第一次从开发区偷了自行车后,自己到海港区家惠超市附近新宝街一带去卖自行车,当时自己碰到一个女的,她问卖不卖自行车,自己就将自行车卖给她了。当时她好像知道自己的车是偷来的,和自己说以后有好的车都卖给他,然后自己和她互相留了电话号码,以后每次自己盗窃的自行车都卖给她,有时她也主动给自己打电话询问有没有自行车,自己将偷来的七辆自行车都卖给她了。通过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告人罗承锋辨认出被告人张秀芝就是收购自己盗窃的自行车的中年妇女。3、被告人张秀芝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综合证实,自己于2015年5月中、下旬开始从一个男子手中收购自行车。第一次是五月中、下旬的一天,当时自己是在四道桥南面路口看到他的,他当时骑着一辆白色的捷马牌山地车,自己通过与他交谈得知其自行车是偷来的,以300元的价格收购了该车。自己与他互留了手机号码,他称以后有自行车了还卖给自己;有一天中午,那个男子给自己打电话说有车了,自己到了约定的地点,以120元或13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乳白色的捷安特牌自行车;过了几天,那个男子给自己打电话称有车,自己到约定地点以260元钱的价格收购了一辆杂牌的蓝色山地自行车;有一天下午,那个男子给自己打电话称有车,自己以330元或35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蓝色山地车;还有一天中午,那个男子给自己打电话,自己在老地方以150元或18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山地车;还有一天中午或者是下午,自己从男子手中收购了一辆白色山地车;还有一天中午或者是下午,自己在老地方以2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黄色的山地车;还有一天好像是中午,自己从那个男子手中以3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白色的捷安特山地车。自己是在新宝街自行车市场认识被告人罗承锋的,自己知道他是偷自行车的,就把他的电话号码要过来了,自己给他打电话说有自行车了卖给自己,然后和他商量好偷盗自行车后,把自行车骑到河北大街家惠超市西侧的胡同里,然后给自己打电话,自己再去胡同找他,他把自行车卖给自己。他去偷之前有时也给自己打电话。自己从这个男子手中收购了八、九辆自行车,具体日期都记不清了。自己每次收购完自行车后,都将自行车交给自己的丈夫齐其军出售。经辨认,张秀芝辨认出罗承锋就是卖给自己自行车的人。4、被告人齐其军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妻子从2015年5月中旬开始从一个男的小偷手中买偷来的自行车,收了七辆自行车,然后交给自己卖,自己都已经销售出去了。自行车的具体情况记不清了,印象中至少有三辆白色的自行车,其中有一辆白色的自行车是捷安特的。5、被害人于某陈述证实,2015年6月8日18时左右发现自己家的车身主体为白色的美利达山地自行车被盗,地点是在开发区大秦世家8栋3单元楼道内。6、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自己的自行车于2015年6月6日15时左右,在开发区宝佳花园12栋1单元楼道口外面东侧被盗。被盗的自行车是一辆车身主体为白色的美利达牌山地车。7、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自己于2015年6月1日13时45分发现停放在开发区海韵家园小区3栋1单元楼门口的蓝黑相间的捷安特自行车被盗,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小偷是在12时25分左右将自己的自行车偷走的。8、被害人朱某2陈述证实,自己于2015年5月18日17时30分左右在开发区世纪家园3栋2单元楼下发现自行车被盗,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15时06分有一名可疑男子在停放自行车的位置来回转悠,15时13分将自行车偷走。被盗的自行车是一辆白色的捷安特自行车。9、被害人朱某1陈述证实,自己于2015年5月15日10时左右在开发区海韵家园小区1栋3单元楼门口发现自行车被盗,通过监控录像显示小偷是在12时49分将自己的自行车偷走的。被盗的自行车是黑色的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10、被害人姚某陈述证实,自己于2015年5月21日7时左右在开发区泰和家园17栋1单元楼道内发现自行车被盗。通过查看监控录像,被盗的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晚上7时40分左右。被盗自行车为一辆车身主体为白色的捷安特自行车。11、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自己于2015年6月1日17时左右在开发区泰和家园5栋3单元楼道内发现自行车被盗。被盗的自行车是一辆瑞驰牌山地自行车,车身主体为黑色,车身和车座上有黄色。12、被害人梅某陈述证实,自己女儿于2015年5月20日12时左右在开发区大秦世家8栋1单元2号门口发现自己女儿的自行车被盗,监控录像显示自行车于2015年5月19日16时17分左右被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偷走了。被盗自行车是一辆白色的捷马牌自行车。1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综合证实,公安机关已经从被告人罗承锋处将一辆白色美利达牌自行车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于某。1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综合证实,公安机关从张秀芝处已经将赃款2700元予以扣押,被告人张秀芝对赃款予以指认。15、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罗承锋2015年2月至6月通话清单,开发区公安分局2015年7月9日办案说明综合证实,被告人罗承锋与被告人张秀芝之间通话的情况。16、秦皇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珠江道派出所于2015年7月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综合证实,被盗的公爵600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73元;公爵330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98元;ATX660蓝黑相间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48元;15ATX660白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48元;挑战者300黑色美利达牌山地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78元。开发区泰和家园5栋3单元楼道内、泰和家园17栋1单元楼道内、大秦世家8栋1单元2号门前被盗的自行车,因无法追回实物,且被害人均不能提交购买发票,故物价局均不予以作价。17、指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综合证实,被告人罗承锋对本案盗窃自行车的地点进行了指认。18、珠江道派出所于2015年7月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罗承锋投入看守所前,主动提出想立功,要配合民警去抓获收赃的被告人,公安机关带其到销赃地点进行布控,于当日15时许将被告人张秀芝抓获。19、珠江道派出所于2015年7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盗窃现场监控录像综合证实,被告人罗承锋盗窃自行车的经过,且经公安机关将监控录像制作成光盘移送本院。20、被害人于某等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本案被害人的基本情况。21、被告人罗承锋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被告人张秀芝、齐其军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罗承锋、张秀芝、齐其军的个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罗承锋于2014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秀芝、齐其军在本次犯罪前无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承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张秀芝在第一次收购被告人罗承锋所盗窃的自行车以后与被告人罗承锋事先同谋,收购被告人罗承锋盗窃所得自行车,应当以被告人罗承锋盗窃罪共犯论处。被告人齐其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承锋、齐其军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张秀芝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罗承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承锋、张秀芝、齐其军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承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张秀芝,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障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承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二、被告人张秀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三、被告人齐其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四、被告人罗承锋、张秀芝、齐其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朱某1人民币二千四百七十八元;退赔被害人朱某2人民币一千三百四十八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一千三百四十八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一千五百九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孟媛

审判员王盈盈

人民陪审员王中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月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