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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仲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应倩与陕西世合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倩,陕西世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仲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应倩。被执行人陕西世合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应倩与被执行人陕西世合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4)96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虹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4)965-2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经过调查,陕西世合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经查封扣押了其名下所有资产。因被执行人陕西世合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仲执字第001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人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