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诉李刚、李关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李刚,李关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梅,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刚,男。被告李关良,男。本院在审理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诉李刚、李关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相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