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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与吴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吴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1625号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减免。代理审判员  吴杰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