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良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观如与莫清如,钟其东,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观如,莫清如,钟其东,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良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李观如,男,194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莫清如,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钟其东,男,成年,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与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观如撤回对被告莫清如、钟其东、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1元、保全费308.7元,合计569.7元,由原告李观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华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