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00413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共同财产款100000元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交纳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仅交纳执行款186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没有存款。执行中查封了李某某所有的小型货车一辆。李某某目前再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于2016年5月份起每月给付余某某10000元,直至给付完毕。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18600元。李某某缴纳了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乡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余某某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