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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621号

凡建智、陈铁良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凡建智,陈铁良

裁判文书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凡建智,男,汉族,住所地尉氏县。委托代理人何红旗,律师被执行人陈铁良,地址尉氏县。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凡建智申请陈铁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尉民初字第23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陈铁良应支付申请人凡建智案款42500.0元,承担执行费537.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铁良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尉执字第6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武斌执行员  孙建国

书记员  马松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