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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吉庆与董庆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庆,董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李吉庆。被执行人董庆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吉庆与被执行人董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名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