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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云江与徐景礼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云江,徐景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韩云江,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景礼,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徐国卿,男,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云江诉被告徐景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云江诉称其与被告徐景礼共用一条出路,被告在该出路上堆放杂物等不让原告出入,要求被告清除堆积在胡同上的杂物,保障原告在胡同上顺利通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已经依法登记发证确认土地使用权后,又发生民事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诉争的出路未经乡村规划,原、被告对该土地没有土地使用证,其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云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韩云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凤祥审 判 员  刘文亮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