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顾晓免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晓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顾晓免,居民。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宇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晓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晓免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晓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晓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顾晓免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尚露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