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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1095号

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泰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泰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萌,郝晓丰,李向国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泰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承德龙志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白金魁,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萌,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郝晓丰,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李向国,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泰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三被执行人张萌、郝晓丰、李向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泰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张萌、郝晓丰、李向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泰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泰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现三被执行人张萌、郝晓丰、李向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