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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保字第21号

申请人梁庆中与被申请人宋文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庆中,宋文成,张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梁庆中,男,生于1972年6月9日,汉族,住灵石县。被申请人宋文成,男,生于1967年8月27日,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被申请人张淑萍,女,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张淑萍位于北京市房屋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张淑萍位于北京市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