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梁庆中,男,生于1972年6月9日,汉族,住灵石县。被申请人宋文成,男,生于1967年8月27日,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被申请人张淑萍,女,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张淑萍位于北京市房屋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张淑萍位于北京市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