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胡黔生与李勇林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黔生,李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胡黔生,被执行人李勇林。本院在执行胡黔生申请执行李勇林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003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