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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胡黔生与李勇林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黔生,李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胡黔生,被执行人李勇林。本院在执行胡黔生申请执行李勇林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003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