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2562-1号申请执行人扶立异。被执行人廖红。被执行人李静涟。被执行人李静漪。本院执行的扶立异与廖红、李静涟、李静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时冻结了被执行人廖红名下的证券账户00********及其所持有的万达院线(证券代码为002739)3000股、蓝色光标(证券代码为300058)50000股、申万证券(证券代码为163113)122股;证券账户A3********及其名下所持有的中国中车(证券代码为601766)50000股。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扶立异在案件审理中为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提供了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陈涌市良公路西侧新世纪花园13栋103房(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0070**号)、广州市嘉科食品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的设备、扶弘博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尖山路399号盛世东方大院三期3-15-A栋103房(权证号:长房权岳麓字第7132260**号)的财产进行担保,并由本院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扶立异以本案已审结,其已胜诉为由,要求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手续,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未)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要求扣划被执行人廖红出售股票所得价款人民币230万元整。
本院认为扶立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扶立异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陈涌市良公路西侧新世纪花园13栋103房(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0070**号)、扶弘博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尖山路399号盛世东方大院三期3-15-A栋103房屋(权证号:长房权岳麓字第7132260**号)和广州市嘉科食品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的设备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廖红(身份号码:430102197012291029)名下所持有的万达院线(证券代码为002739)3000股、蓝色光标(证券代码为300058)50000股、申万证券(证券代码为163113)122股、中国中车(证券代码为601766)50000股的冻结手续。
三、扣划廖红(身份号码:430102197012291029)证券资金账户0077202245、A372551517共计人民币2300000元整后仍然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梁治义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