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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149号

黄锋、廖松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8-12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锋,廖松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黄锋,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凤山县。被执行人廖松林,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住凤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廖松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廖松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松林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松林系国家公务员,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松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山县支行开设账号20×××22内的所有存款,冻结期限六个月,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邦权

审判员  黄升开

审判员  罗 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