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蒋寒梅与王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寒梅,王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60号原告蒋寒梅,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王哲,职业不详。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王嘉,东风汽车公司特种车身厂职工。委托代理人胡蓉,无业。代理权限:参加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原告蒋寒梅诉被告王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蒋寒梅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追加案外人东风房地产公司物业分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为本案被告,于2015年12月2日撤回了对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的追加申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申请调解,本案依法扣除调解审限30天。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向原告蒋寒梅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2月22日上午8时35分开庭。原告蒋寒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寒梅负担。审判员 张 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