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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王某,女,(身份证号码:×××025),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林某甲,男,(身份证号码:×××317),汉族,住佛山市。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自由恋爱,××××年××月在雷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的店面一直亏损,家庭重任全部落在原告的身上。原告不仅要支付家庭生活的全部费用,还要补贴被告店内的部分费用。2012年5月原、被告生育儿子林某乙,生活压力加大,常常是入不敷出。原告父母对身为独女的原告生活现状于心不忍,时常进行接济。但被告作为一个男人对此无动于衷,在店面生意倒闭后既不去工作,又不分担家务。所以吵架便成为家常便饭,夫妻感情日益破裂。2014年春节过后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开始分居。2014年11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湛雷法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在判决后十多个月以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双方仍然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夫妻生活,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林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24000元。3、判决被告归还其在婚前因开店所欠原告父母借款人民币7万元。被告林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双方一直生活在一起。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甲于2006年3月认识,经过自由恋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雷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林某乙。后来,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甲因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产生矛盾。2014年11月7日,原告王某以被告林某甲没有尽到作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湛雷法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判决后至今,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甲仍未能和好生活。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8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调解,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甲达不成调解协议。另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4)湛雷法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甲在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仍未能和好生活。现原告王某再次提诉要求与被告林某甲离婚,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林某乙,考虑到林某乙一直由原告的父母照顾,原告的生活条件比较好,儿子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健康成长。被告林某甲作为林某乙的父亲,依法应当负担一定的抚养费,直至儿子林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确定。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24000元(平均每月2000元)偏高,应予调整.故本院酌定被告林某甲每月负担儿子林某乙抚养费800元。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林某甲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原告王某负有协助被告探望儿子的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婚前拖欠原告父母的借款7万元,因该主张与本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本院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林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林某甲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月起至林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限被告林某甲于每月的20日前付清。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