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魏根舟,男。被执行人郭战标,地址尉氏县。被执行人郭伟涛,地址尉氏县。被执行人翟富国,地址尉氏县。魏根舟与郭战标、郭伟涛、翟富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战标、郭伟涛、翟富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根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郭战标、郭伟涛、翟富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魏根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战标、郭伟涛、翟富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魏根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武斌、崔亚东、马松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