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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雄法湖民初字第136号

聂四凤与徐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聂四凤,徐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湖民初字第136号原告聂四凤,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现住南雄市。被告徐学文,男,50岁,汉族,南雄市人,现住南雄市。

原告聂四凤诉被告徐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四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聂四凤负担。

审判员 :陈章健

二○一五年十二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勋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