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湖民初字第136号原告聂四凤,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现住南雄市。被告徐学文,男,50岁,汉族,南雄市人,现住南雄市。
原告聂四凤诉被告徐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四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聂四凤负担。
审判员 :陈章健
二○一五年十二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勋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