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建云、郭琦、聂晓琴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云,郭琦,聂晓琴,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252号原告郭建云,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党明静,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桐雨,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琦,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党明静,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桐雨,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晓琴,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党明静,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桐雨,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留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8032-4。法定代表人王全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达清,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燕,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建云、郭琦、聂晓琴与被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云、郭琦、聂晓琴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云、郭琦、聂晓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20元减半收取14460元,由原告郭建云、郭琦、聂晓琴负担。审 判 长  黄明真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人民陪审员  王婉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