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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启敬与被执行人陈利炳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敬,陈利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520号申请执行人黄启敬,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利炳,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黄启敬与被执行人陈利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启敬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296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陈利炳所有的闽C570**小型轿车本院已采取冻结的措施,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东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