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被执行人郭世有。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郭世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银君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5万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郭世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郭世有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 彬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